香港宾馆牌照
1 香港宾馆牌照业务
一般来说,宾馆牌照是有2种,一种是旅馆牌照,而另一种则是床位寓所牌照。
旅馆牌照:
根据旅馆业条例, " 旅馆 " 指任何处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 的范围内,他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该人看似是有能力并愿意 为所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缴付合理款项,并且是在宜于予以接待的状况的。
根据旅馆业 ( 豁免 ) 令,符合以下情况的处所不受本条例规限:在该处所内,所有住宿 的提供基准均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间为连续 28 天,而如该次出租因任何理 由缩短至少于连续 28 天,将不会免收、退还或减收费用。
以下处所均在受管制之列:
酒店
宾馆 (一般)
宾馆 (度假营)
宾馆 (度假屋)
须领牌的处所不得设于工业楼宇或地库内。
申请牌照
拟开设旅馆人士必须在开始营业前申请正式牌照。牌照的有效日期可为 12 至 84 个月,并须于有效期届满时续期。牌照的续期申请必须在有关牌照的牌照有效期结束前的 6 个月起至该有效期结束前的 3 个月为止的期限(申请期限)内提出。监督如认为有充分理由,可接受在该申请期限后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亦有责任确保处所符合批约条款、大厦公契条款及其他法例。
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索取,并可从民政事务总署网页 http://www.had.gov.hk/chs/other_information/forms.htm 下载所需表格。申请书填妥后,请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欲知详情,请参阅 常见问题 。
另有说明小册子,详列发牌细则,供申请人参考。
持牌旅馆登记册
如欲查询持牌旅馆的资料 , 请浏览 http://www.hadla.gov.hk/。
以下处所均需申请宾馆(旅馆)牌照:
A. 供游客租住的宾馆
B. 开设在非专作旅馆用途的楼宇的旅馆
C. 专作旅馆用途的楼宇
D. 供本地人仕租住的宾馆
E. 汽车旅馆
F. 供度假人士租住的单位
G. 度假营
此外须领牌的处所亦不得设于工业楼宇或地库内。
拟开设旅馆人仕必须在开始营业前申请正式牌照。牌照的有效日期可为12至84个月,并须于有效期届满时续期,而持牌人必须至少于牌照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续期。
床位寓所牌照:
根据《床位寓所条例》,「床位」指供单人住宿或拟供单人住宿的楼面空间、床或框架或床铺,而「床位寓所」则是指内有十二个或以上已被人根据租用协议占用或拟供根据租用协议占用的床位的任何居住单位,或在同一建筑物内而单位之间的间隔墙已被拆去的两个或以上的相连居住单位,而在决定任何居住单位是否构成床位寓所时,无须理会该居住单位内是否有任何间隔存在。工业楼宇或地库内不得开设床位寓所。
2 香港宾馆牌照需要条件
楼宇安全及衞生规定:
有关处所必须 :
符合下列屋宇署发出的守则所载的规定,包括
《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
《耐火结构守则》
《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
遵守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法例规定;
没有违例建筑物;及
设有:
适当的照明和通风设备;及
足够的衞生设备,即水厕、洗手盆、浴缸及/或淋浴设备;以及适当的供水和排水系统。
消防安全规定:
有关处所必须符合消防处发出的:
《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与装置及设备之检查、测试及保养守则》的规定;
《建筑物(通风系统)规例》的规定;
《电力(线路)规例》和其他固定电力装置工程守则的规定;及
《气体安全条例》(第 51 章)有关气体工程的用途和装设的规定。
选址:
在旅馆的处所选址方面,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处所必须是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可用作住用或旅馆用
途的处所或属于住用的新界乡村式屋宇。
2.大厦公契是大厦业主、物业管理人和发展商所签订的私人契约,各方均可根据公契赋予的 权力,执行公契载明有关建筑物的控制、管理 、行政 事宜的责任,以及向违反公契的业主采取适当行动和措施。持牌宾馆经营者是大厦使用者之一,有责任遵守和遵从大厦公契所有条文。旅馆业监督签发的牌照,并不会免除任何由政府所批出的地契、租约或牌照内所载的任何条款,亦不会影响或改变宾馆所在楼宇的大厦公契或其他契约的条 文。持 牌人如违反 法例、大厦公契或其他契约,须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絶对不会因获签发牌照而得到豁免或受到保护。在有需要时,申请人应征询有关的法律意见。(市民可向土地注册处缴费索取有
关公契或批约条款的副本。)
3.如所选处所在建筑事务监督的核准图则是用作非住用用途,该处所在更改为旅馆用途前, 必须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就《建筑物条例》(第 123 章)内有关非住用用途改为住用用途的书面同意。否则旅馆业监督可根据《旅馆业条例》拒绝该项申请。如所选处所属于新界的乡 村式屋宇,则该处所必须符合《建筑物条例 (新界适用)条例》(第 121 章)所载的规定;及
获地政总署属下的地政处发出合格证明书或不反对入住证明书。
4.旅馆业监督不会发出旅馆牌照予位于下列地点的处所 -
工业大厦;
地库;
违例建筑物;
内有经营下列任何行业店铺的大厦
汽车修理店铺;
硫化工业店铺;
汽车或车厢喷漆工场;和╱或
制造或混合油漆或清漆的油漆店铺。
作紧急或通道用途的地方如隔火层和大厦公众地方等;
《危险品条例》(第 295 章)所指任何危险品的制造地方;或在贮存危险品地方之毗邻;
并无按照建筑事务监督于 1996 年 8 月颁布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逃生途径守则》)设有两道或以上的逃生楼梯(每道楼梯最少 1,050 毫米濶)的楼宇上层*(即地下以上的所有楼层)〔除非有关楼宇符合 1996 年颁布的《逃生途径守则》对有关单梯楼宇的要求〕;或单梯楼宇上层*(即地下以上的所有楼层),但并未符合1996年颁布的《逃生途径守则》对有关单梯楼宇的要求。
3 如何申请或者购买香港宾馆牌照
连同申请表格一起递交的文件:
1)塡妥的申请表正本连同副本一份;
2)申请人如属个别人士,其身份证影印本;或如申请人属有限公司,其商业登记证影印本;
3)如申请人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须提交塡妥在申请表附件一的“同意书”及其旅游证件影印本;
4)旅馆商业登记证影印本(可在发出牌照前提交);
5)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保单证明副本(例如由保险公司发出的有效保险单、保险证书等),有关保单须包括在保险期内就有关持牌处所就每宗事故提供不少于港1,000 万元的弥偿限额及不设弥偿事故数上限( 如所需的保险资料在申请表上未有提交,可在发出牌照前提交);
6)使用十进制单位及符合比例( 一般情况应不小于1:100)的图则三份;图则须清楚显示旅馆牌照申请范围的界线及内部间格;
7)建筑事务监督的 书面核准/同意有关旅馆处所可从非住用用途改变为住用用途(如有关旅 馆位于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用作非住用用途的处所);
8)地政总署辖下地政处发出的合格证明书或不反对入住证明书(如有关旅馆的处所属新界乡村式屋宇)。
如申请人未能提供齐备的资料,申请可能不获受理。
申请人所递交的间隔图则必须详载下列资料 —
1)牌照的涵盖范围;
2)牌照范围内及所有房间的拟作用途,并注明尺寸和附加注释;
3)处所内现有及/或拟进行的建筑工程;
4)处所内所有现有或拟使用的间隔材料及装置的类型、标准和规格;
5)所有现有及/或拟使用的衞生设备,以及现有及/或拟进行的渠务工程;
6)窗户、通风管道和机械式通风系统的所在位置;
7)所有升高地台、间隔墙和其他改建部分的范围和详情;及24 小时有职员当值的接待柜台的位置、范围和详情。
4申请或者购买牌照费用
4.1申请牌照费用
4.2 购买牌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