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该委聘一名注册专门承建商(通风系统工程类别)证明有关嘅机动式通风系统嘅装置/更改/增建工程及相关嘅通风系统图则符合《附表所列处所通风设施规例》(第132CE章)同消防处通函订明嘅消防规定。
· 应拣选有自来水供应、冲水厕所同妥善排水系统嘅地方。
· 应拣选有足够逃生途径嘅地方。
· 应拣选可以喺厨房、厕所同座位间装设独立通风系统嘅地方。
· 应参考有关环保条例喺排水、空气污染、噪音管制、废水管制(排放标准)及废物管制方面嘅规定。
· 提交申请之前,应该翻查同审阅屋宇署备存嘅经批准建筑图则及文件,睇下有无涉及可能影响地方适合用嚟做食肆嘅违例建筑工程。
· 应根据入伙纸、政府租契的条件同法定图则及其注释说明,拣选适合用嚟经营食肆嘅地方。
· 应该委聘一名适当级别嘅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进行消防装置及设备嘅装置/更改或增建工程。
· 最好拣选实用楼面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嘅地方嚟做普通食肆,至于小食食肆就不少于20平方米。
· 应该委聘一名注册电业承办商进行所有所需嘅电力工程(包括新装置、更改、增建或维修工程)。
· 应该委聘注册气体工程承办商设计、建造、安装、更改及投入运作气体装置。
· 应拣选楼面有足够承载能力嘅地方。
· 将拟申请食肆牌照嘅地方嘅设计图则及空调/通风系统嘅设计图则各一式三份,连同申请书送交适当嘅牌照办事处;设计图则应该用十进制单位按比例(不少于1:100)绘制。
· 如果要进行大规模更改或增建工程,或者不熟悉有关《建筑物条例》嘅规定,应该聘用一名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
· 应该委聘获批准嘅分销商/注册气体工程承办商供应瓶装石油气及进行相关嘅气体装置工程。
· 不应拣选位于地库第四层或以下层数嘅地方。
· 喺未收到发牌当局(即食环署)发出发牌条件通知书前,不应动工装修或装饰有关地方。
· 不应拣选位于大厦上层作住宅用途嘅地方。
· 不应拣选位于指定作紧急用途嘅地方嘅处所。
· 喺未获发牌当局发出牌照前,不应开始营业。
· 不应拆除为残疾人士提供嘅批准设施。
· 不应拣选只有一道楼梯大厦上层嘅单位。
· 不应对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屋宇署、地政总署、消防处、机电工程署、环境保护署及规划署所施加嘅规定置之不理(即使已获发牌当局发出牌照)。
· 不应从身份不明嘅分销途径获取瓶装石油气供应,除非系经批准嘅分销商。
· 不应拣选同一楼层划分单位嘅地方,如果嗰划分使其他单位冇足够嘅逃生途径。
· 不应拣选位于注册学校、幼儿中心、安老院或残疾人士院舍正下层嘅地方,以免对嗰啲设施构成火警威胁。
· 不应拣选位于工业或货仓大厦内嘅地方。
· 不应提交不完整嘅图则,或者对建议设计图则作不必要嘅修改(尤其系喺获发出发牌条件通知书之后)。提交不完整或经修订嘅图则都会阻延处理申请嘅工作。
· 不应拣选位于违例建筑物或有违例建筑工程嘅地方(可参考屋宇署核准楼宇记录同建筑事务监督确认完成嘅核准更改及增建工程)。
· 不应装设和储存超过130升嘅瓶装石油气。
· 不应拣选根据《建筑物条例》不计算喺发展计划总楼面面积内嘅地方/处所,例如机房、一般康乐设施同会所。
· 不应计划使用设有沙井或粪管、污水管及雨水管嘅地方作为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
1. 政府租契及法定图则:
1. 符合政府租契条件。
2. 符合法定图则的规限。
2. 卫生要求:
1. 公共供水。
2. 妥善排水系统。
3. 妥善的冲水厕所。
4.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无沙井。
5. 厨房、厕所及座位间独立通风系统。
3. 楼宇安全:
1. 无违例建筑工程。
2. 符合最低荷载要求(4千帕斯卡)。
3. 涉及楼宇结构或逃生途径的更改及增建工程需认可人士递交工程图则。
4. 处所需以耐火结构设计和建造,符合《建筑物(建造)规例》和《耐火结构守则》。
5. 所有食肆须设有足够逃生途径和消防进出途径。
4. 消防安全:
1. 安装折衷花洒系统,水源由街喉或现有消防栓及喉辘系统供应。
2. 大厦的消防装置及设备需整体配合。
一 般 政 策考 虑 申 请 的 准 则
发出食肆牌照旨在确保处所适合作经营食肆用途, 保障公众衞生
及顾客安全。
有关处所须符合下列条件发牌当局方会考虑其食
肆牌照申请:
处所符合楼宇安全规定 而且没有违例建筑工程;
拟经营的食肆业务符合政府租契的条件;
拟经营的食肆业务符合法定图则的规限;
处所符合消防规定;
处所符合衞生方面的规定;以及
处所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申领食物业牌照原有政策
如申请人认为有需要应就政府租契及法定图则的专业解释咨询专业人士。
申请人有责任确保向食物环境衞生署提交的所有证明书和文件真确无误。
若申请人在符合政府租契条款声明书内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作出虚假声明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可取消相关牌照的申请及/或取消已发出的暂准/正式牌照 。
填写牌照申请表
倘若申请人在填写牌照申请表时:
提供有效电邮地址除用作电邮通讯外食环署亦会在暂准牌照如有届满日前的60及30日以电邮同时发送提示至所提供的电邮地址提醒有关人士包括申请人、发牌顾问。
提供流动电话号码除用作电话通讯外食环署亦会在暂准牌照如有届满日前的90、60及30日及正式牌照获批签发时以短讯(同时发送提示至所提供的流动电话号码提醒有关人士包括申请人、发牌顾问。
如申请人在申请时说明拟在店铺内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食环署会把拟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的申请与食肆牌照申请一并处理并在申请人履行发牌条件包括与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有关的发牌条件后免费在食肆牌照上加签以示批准 。
绘制设计图则注意事项
整份图则应载于一页纸内 不可模糊不清 亦不应以单线绘制。
图则应以十进制单位按最接近的比例 不少于 1 100 绘制。
图则应清楚绘制和标示 并与食物业处所的实际设计相符。
图则上无须标示既不属于常设性质亦非大型的可移动器具及设施。
图则上应标明所有属于常设性质的大型器具/设施/家具。
图则上须标示每个空间、房间、柜枱的用途以及食肆内任何附带活动例如卡拉OK及跳舞。供进行这些活动的地方 以及申请食肆牌照的处所的确实界线 均应在建议设计图则上清楚划定。
建议楼面平面图 则/通风 图则应包括
1.拨作烹煮、配制及处理食物的空间;
2.拨作贮存任何一种可展示的食物的空间;
3.拨作向顾客端送膳食的空间;
4.拨作洁净、消毒、弄干及贮存用具的空间;
5.衞生设备及排水设施;
6.衣帽间、通道及露天地方;
7.所有出入口及内部往来地方;
8.所有窗户、用以通风的管道,以及机械通风设施;
9.所有属于常设性质的大型家具及设备的摆放位置,包括食物制造或配制机、烹煮炉灶、消毒器、洗碗碟机、冷藏或冷却设备、固定的餐具柜、洗手盆及洗涤盆、晾干架及水箱;
10.贮存和处置垃圾的设施;
11.所使用的燃料类型。如使用液体燃料,应在设计图则上标明燃料箱的位置及容量;
12.加工高地台的范围;
13.位于持牌处所内部以及附建于处所或伸出处所范围,须于获发暂准或正式牌照前拆除的现有违建工程;以及
14.无须纳入就处所有否违建工程的核证范围内,建议位于持牌处所内部以及附建于处所或伸出处所范围关乎食物业的违建工程。设计图则上须标示这类违建工程的所在位置和主要尺寸。
注意事项
食环署各分区牌照办事处皆专责处理该区的牌照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其他牌照办事处提交申请食环署接获申请后会将文件传递至相关分区牌照办事处处理。然而申请人应注意上述安排会涉及额外的处理时间。
递交申请书时须夹附符合规格的建议设计图则。
如须修订图则须用颜色笔在经修订图则上标示拟议的更改并略加说明。
如要更改食物业处所的设计申请人须提交经修订图则。
食环署会审视更改的范围和性质并在有需要时把经修订图则再转介屋宇署、消防处或其他部门征询意见因而增加处理申请的工作程序及延长签发牌照的所需时间。
暂准牌照
食物业处所的业务符合法定图则的规限FEHB192。
处所符合基本发牌条件 。
申请人向牌照签发办事处 呈交下列文件
1 暂准牌照发牌规定办妥通知 (FEHB 89 。
2 由专业人士签发 。
(A) 符合规定证明书 A 衞生规定 ))(FEHB 90
(B) 符合规定证明书 B 楼宇安全规定 ))(FEHB 91 连同小型工程展开
通知书及/或完工证明书简称「 小型工程 文 件 」副本 如适用
(C) 符合规定证明书 C 消防安全规定 FEHB 92
(D) 符合规定证明书 D 通风设施规定 FEHB 93
(E) 处所没有违建工程的证明书 UBW 1
3 委任衞生经理/衞生督导员及训练课程证书 (FEHB 221 及 221 (A)
接获申请人递交可接纳的符合有关发牌条件的符合规定证明书后 暂
准牌照会在 一个工作天内 签发 如向牌照签发办事处递交文件 。
为方便营商自2016年9月30日申请人将小型工程文件副本送交食环署审核的安排如下: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署 《 符合规定证明书 B 》 证明符合楼宇安全规定的同时须负责核对及证明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所填报的完工证明书就相关资料已齐备。
屋宇署会进行抽样查核 。
有关小型工程文件副本可连同《符合规定证明书B》及其他所需文件一并向牌照签发办事处提交作签发暂准牌照。
暂准牌照的有效期为6个月让持牌人暂时营业同时可在暂准牌照期间有充分时间完成余下正式牌照的申请事宜 。
注意:
申请人获签发暂准牌照后若就处所的设计图则作出修改食环署会审视更改的范围和性质并在有需要时把经修订图则再转介屋宇署、消防处或其他部门征询意见 。
相关过程将增加处理申请的工作程序并延长签发正式牌照的所需时间亦会因而引致正式牌照未可在其暂准牌照届满前获得签发 。
正式牌照
申请人 必须在以下 限期履行所有发牌条件:
暂准牌照 届满后 3 个 月 如 已获发暂准 牌照 或
正式牌照的发牌条件通知书 发出后 12 个月 如 未获发
暂准牌照 。
如在上述限期届满后仍未能办妥发牌条件 食环署会视作
撤销正式食肆牌照申请论 。 若 申请人可证明 在合理情况下
延误履行发牌条件的原因并非 申请人 所能控制者 除外 。
就有关处所是否适合作食肆用途,屋宇署在下列各方面向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提供意见:
1. 楼宇结构安全
2. 耐火结构
3. 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 及
4. 违例建筑工程
处理申请
1. 收到由食环署转介的设计图则后进行实地视察
2. 服务承诺 – 于收到申请后12个工作天内给予申请人一份楼宇安全规定详细列明各项就暂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申请所订定的条件
3. 申请审查小组会议 – 在会议上向申请人解释各项规定
4. 核证有否遵办楼宇安全规定
「三层核证制度」
第1类规定
1. 有关基本事实事宜而不须专业评估的规定
2. 申请人须直接向食环署证明
第2类规定
根据既定标准经专业评估的规定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须直接向食环署证明
第3类规定
涉及引起较大关注的楼宇安全问题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师须直接向屋宇署证明已履行有关规定
除该等第三类规定已完全办妥,屋宇署将向食环署提出反对发出「发牌条件通知书」
抽样审查
1. 由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所签署的符合规定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2. 倘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核証中故意或因疏忽而提供虚假、不确实或误导的资料,须遭受《建筑物条例》第7条所述的纪律处分及/或其他法律上的惩罚
(1) 楼宇结构安全
1. 楼宇的设计荷载不能少于4千帕斯卡(kPa),即约每平方呎80磅
(注意事项:如在食肆内申请卡拉OK场所许可証,楼宇的设计荷载不能少于5千帕斯卡(KPa),即约每平方呎100磅)
1. 不能位于未经屋宇署批准及同意的建筑物内
就额外荷载,例如:鱼缸、大型冷藏库、间隔墙(注)、加高地台(注)、用作悬挂空调装置或机械通风装置的承托支架(注)等,须要得到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核实,并以结构支持理据以证明原有结构足以承受这些附加荷载
(2) 耐火结构
1. 须符合《2011年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
厨房须装置
1. 60分钟耐火效能的围墙
2. 60分钟耐火效能及能自动关上的防火门
3. 传菜口须装上60分钟耐火效能的防火闸
如厨房出口毗邻下列位置,则须加设防护门廊:
1. 楼宇的任何主要逃生通道;及/或
2. 座位范围,如厨房面积大于45平方米及该厨房出口面向座位范围的逃生通道
耐火墙(例如厨房墙壁)上供管道、喉管、电线等通过的孔洞须以耐火结构妥为防护,以保持墙壁的耐火效能
1. 耐火物料如围墙、耐火门、防火闸等均须由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署证明
2. 安装或改动通风系统中的防火闸,必须由注册专门承建商(通风系统工程类别)查验及证明,并呈交检验证明书
(3)逃生途径
1. 须符合《2011年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
所有位于上层或地库的处所,最少设有2道逃生楼梯才可经营食肆
不能位于单梯楼宇的上层单位内
须提供足够逃生通道/楼梯
须提供足够阔度的逃生通道/楼梯
1. 食肆内人数的评估方法如下:座位范围:每平方米1人
2. 食物室范围:每5平方米1人
3. 舞池范围:每75平方米1人
4. 食肆处所内容纳不超过30人,只须提供最少1个出口
5. 根据劳工处所发出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应呈报工场的防火设备)规例》,食肆通向外面的每一道出口门(滑动门除外)均须向外开启,而开启时不得对逃生通道/行人路的任何一部分造成阻碍
6. 任何房间如容纳超过30人须提供最少2个出口
7. 出口门须顺逃生方向开启,开启时不得对走廊/ 行人路的任何一部分造成阻碍
8. 房间任何部份通往不同出口的逃生途径路线之间的夹角不能少于30度
9. 单一方向的逃生步程不能超逾18米,于其他情况,则不能超逾36米(沿非露台通道)或45米(沿露台通道)
申办之食肆不可导致处所或楼宇的其他部份的逃生途径不足
所有逃生通道的净高须大于2米
出口门应能毋需使用锁匙从内开启
位于出口门的保安卷闸须于营业时间内保持开启
在紧急情况下或电力中断时,用作逃生出口的自动滑动门必须保持在开启的位置
如食肆毗邻由楼宇上层通往地下的逃生楼梯出口,则须于该逃生楼梯围墙设置不少于450毫米阔的侧挡。该侧挡须有不少于1小时耐火效能
提供足够进出途径,让消防人员能进出有关建筑物进行拯救和灭火
消防员升降机通往所到达楼层的每一个出口处应穿过一道门廊。该道门廊的楼面面积应不少于2.25平方米,而最少尺寸应为1.5米。该道门廊与所到达的楼层应以墙壁和门分隔,而该等墙壁和门的耐火效能不得低于该楼层的建筑构件所需的耐火效能(以最多120分钟为限)
(4)违例建筑工程
政策:
1. 申请/转让食物业处所牌照必须没有违建工程
2. 如发现申请牌照的处所内有危及公众安全的违建工程,屋宇署不会建议食环署发出食肆牌照
核证食肆处所没有僭建物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应:
1. 检查有关建筑物的批准图则,包括与该处所有关的所有改动及加建工程的批准记录
2. 如有关改动及加建工程属于小型工程,则应检查已完成的“小型工程”记录
3. 就改动及加建工程包括小型工程而言,查核已完成的工程是否已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经核证及获建筑事务监督接纳
4. 提交核证证明书
核证范围
(1)检查食物业处所有没有违例建筑工程
(除《指引》第6段列出的现存僭建物)。例如:
1. 处所内部(例如遮盖批准阁楼/楼梯空间的违例楼板、拆除供残疾人士使用的批准设施)
2. 附建于处所外墙或从外墙伸出的工程(例如违例冷却水塔的金属架)
3. 位于有关处所范围外但与申请牌照的处所有直接关连或供该处所使用的工程(例如违例空调机的金属架)
(并不包括附建于处所外墙或搭建于处所核准天台上的违建工程是供有关处所以外的处所使用)
(2)《指引》第6段提及的现有僭建物并非处于失修或危险的状况
1.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须采取所需步骤包括进行目测检查。如有需要,须提交任何载有结构支持理据的证明书
审查
1. 食环署会就认可人士或注册工程师所提交的表格UBW-1 /UBW-1a(适用于申请暂准牌照)及UBW-2/UBW-2a (适用于申请正式或转让牌照)及相关文件转介屋宇署审查
若审查发现欠妥之处:
1. 屋宇署通知认可人士/注册工程师及申请人纠正欠妥之处
2. 屋宇署可考虑根据《建筑物条例》第7条向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采取惩罚行动
3. 食环署可取消暂准牌照并不再处理正式牌照的申请,直至申请人纠正欠妥之处为止/取消正式牌照
「招牌检核计划」的便利措施
计划已于2013年9月2日全面实施
适用于规模较小及潜在风险较低,并在2013年9月2日前已经存在或建成的招牌
招牌拥有人可委聘相关建筑专业人士及/或承建商对有关招牌进行检查、巩固(如有需要)及向屋宇署核证其安全
通过检核的招牌可被保留5年,其后招牌拥有人必须重新进行检核或将该等招牌拆除
通过检核的招牌仍属于僭建物
「招牌检核计划」的便利措施
为方便食物业牌照申请人保留其现存违例招牌,申请人在申请牌照时,可以选择委聘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一并处理检核违例招牌以及向食环署提交核证食物业处所没有违例建筑工程的证明书(表格UBW-1a及UBW-2a)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旨在方便楼宇业主及占用人循简化规定,合法及安全地进行小规模建筑工程,而毋须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规管187项小型工程,并按其规模、复杂程度及安全风险,分为3个级别
常见于食肆的小型工程包括:
1)竖设/改动/拆除自楼宇外墙伸出用于支承空调机或照明装置的支架
2)竖设/改动/修葺/拆除檐篷/可收合遮篷
3)竖设/改动/拆除室外金属通风管道/相关的承托支架
4)竖设/改动通风系统中的防火闸
5)建造/改动/修葺/拆除/更换窗/玻璃外墙
6)于楼宇单位内,竖设用砖建造的非承重墙
7)铺设实心地台,以加厚楼宇单位内的楼板
8)竖设/改动/修葺/拆除非承重的钢筋混凝土/用砖建造的外墙
9)竖设/改动/拆除靠墙招牌
10)安装/改动/更换/拆除招牌的展示面
11)开凿/复原平板洞口
「自行核证制度」的便利措施
已于2019年12月开始推行
加快处理于申请食肆牌照阶段的经修订图则(Revised Plan)/持牌食肆的更改图则(Alteration Plan)的申请
「自行核证制度」适用之申请范围
1. 适用牌照普通食肆
小食食肆
1. 合资格参与该制度之食肆有连系的其他食物业牌照
(例如烘制面包饼食店牌照)
1. 适用申请
拟开设食肆的新图则(New Layout Plan)(不适用)
1. 拟开设食肆的修订图则(Revised Plan)
2. 持牌食肆的更改图则(Alteration Plan)
3. 食肆所需条件设有逃生出口均为其专用,可直接通往最终安全
4. 地点
5. 没有涉及根据消防工程学设计的消防安全建造
6. 项目
7. 没有涉及改变食肆牌照的界线
8. 申请人可选择是否参与「自行核证制度」如不参与该制度,屋宇署按现行安排向食环署提供意见
9. 申请人须递交由认可人士发出的证明书证明书须证明经修订图则/更改图则符合楼宇安全规定
10. 如呈交图则并同时申报完工,须确认有关处所已按照图则完工及证实所有的楼宇安全规定已经全部履行
11. 屋宇署会抽样审查认可人士签发的证明书确保有关食肆符合楼宇安全标准
12. 选择处所作食肆用途的重要事项
不应:
1. 位于违例建筑物内、以下或以上的楼宇(如阁仔/楼梯空间上方的违例楼板)
(可参考屋宇署批准楼宇记录及建筑事务监督确认完成批准的改建或加建工程)
1. 位于单梯楼宇的上层单位
2. 原初设计时楼板可承受的重量少于4千帕斯卡(kPa)的楼宇
应:
尽早咨询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意见
若须进行涉及楼宇结构、逃生途径及耐火结构的改动或加建工程,咨询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并向屋宇署申请图则审批和施工同意。如有关工程属指定小型工程项目,则可按「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进行,而无须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
确保所委聘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亲身检查食肆后才签发有关证明书
牌照申请的重要事项
申请人及其顾问应详细阅读发牌条件通知书中所须符合的各项楼宇安全规定,并在有需要时尽快向屋宇署作出澄清,以便在暂准牌照届满前尽快遵办
强烈建议申请人于提交食肆牌照申请时,详细制定有关设计图则,如无可避免地需于获发暂准牌照后作出布局更改,则应尽早提交修订图则申请,不应待暂准牌照将届满时才提交
如须修订图则,须用颜色笔在经修订图则上标示建议的更改,并略加说明(例如列出于楼宇安全规定内相对应的项目编号)
于通风系统设计图则上清楚标示新增及现有通风系统的相关资料(包括重量、伸越楼宇外墙的距离、距离地面净高度、开凿楼板或防火墙洞口大小等)
在提交的所有图则上写上相关联络人的电话号码,以便屋宇署人员联络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记录
屋宇署楼宇信息中心提供查阅和复印已落成的私人楼宇(注)及相关改动及加建工程的批准图则及结构计算资料和已完成的“小型工程”记录
网上查阅
透过「百楼图网」系统(https://bravo.gov.hk)(须登记)于网上查阅楼宇及小型工程记录和申请索取复印本
前往楼宇信息中心(地址:九龙油麻地海庭道11号西九龙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总部2楼,电话:26261207)(由「1823」代为接听)
申请查阅和经缴费后复印楼宇及小型工程记录。申请表可向楼宇信息中心索取,或经由互联网(网址:www.bd.gov.hk)下载亲身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