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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行员会籍牌照转让变更

时间:2024-11-07 23:27:05 阅读:117

香港金银贸易场

超过100年历史的金银业贸易场(「本场」)是香港现时唯一进行实货黄金、白银买卖的金银交易所(根据香港法例第82章第3条,本场获得豁免权经营交易所),成立于1910年,实行会员制度,现有168家行员,由理监事会管理,现有理监事21位。本场旨在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予行员进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买卖活动,现有以公开喊价形式交易的九九金及公斤条合约,及以电子形式交易的伦敦金/银合约、人民币公斤条合约、港元999.9金合约、港元本地一号白银合约,并提供「交易编码」服务。

为配合现时国际化的标准及要求,本场设立的现代化验证中心 - 「香港贵金属验证中心」更取得香港政府属下香港认可处的「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HOKLAS) 认可实验所资格。而配合「从业员注册制度」的推行,本场亦透过与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合作开办「金银市场」证书课程、出版「自学手册」,协助现职从业员提升贵金属市场的专业知识及操守。


企业架构

「金银置业有限公司」是本场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67年,负责管理贸易场的物业及资产。 「 香港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是本场的附属公司,成立于1994年。


理监事会

本场以行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以每行员一票的选举形式选出21位行员,组织成理监事会, 负责管理贸易场日常运作。


行政

本场办事处负责执行理监事会决策的所有职务,协助理监事会处理本场日常事务及推动本场业务发展计划


概述

交易方式维持传统,以Open Outcry型式,由行员或出市代表于交易大堂内以粤语公开叫价,辅以手号进行买卖。交易时间为一周六天,星期一至五分为早、午市,时间为上午9:00至中午12:30;午市则为下午2:30至5:00;星期六则只有早市,时间为上午9:30至中午12:00。   金银业贸易场凭着严密而有效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的信守精神,虽然不断遭受到各方面的挑战,在香港黄金巿场巍然屹立扮演重要的角色,为本地及国际投资者、金商,提供了一个具有连续性(Continuity)、流动性(Liquidity)及深度(Depth)的黄金巿场,可以让大家充份利用黄金作为投资、投机、对冲和套戥的对象。是中国目前唯一的对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最具权威的场所。  长久以来,香港金银贸易场与香港政府都保持一个互相尊重而又合作的关系。香港政府对商贸发展奉行积极不干预政策,香港金银贸易场实行自律,严密约束行员,数十年来,无论香港金银贸易场与行员、行员与行员或行员与投资者之间,可说纠纷甚少,如果不幸发生,亦可大家协商,予以解决。历年来政府官员及社会人士均对本场之自律成功赞誉不已,香港金银贸易场长期与财政司及财经事务局保持密切联系。  香港金银贸易场关于风险管理方面,主要透过两项措施,第一是设立保证金制度。每一行员的信用额目前是1,000两或75公斤,在这范围内免付保证金,否则每100两须付保证金港币7万元及每5公斤付保证金港币9万5千元予本场。信用额两数及保证金银码均随金价波幅由理监事会随时调整,以平抑风险。

 

历史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于1910年成立,当时称为金银业行。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正式定名为金银业贸易场。 1910年代,香港流行碎金碎银买卖,其后发展为钱银台,再演进为银号以至现代的银行。除金、银交易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金银业贸易场还有〔八九〕大金、银元大洋交易,二次大战后则有美钞、日元、西贡纸、菲律宾共和国披索和墨西哥金仔等买卖,与金条买卖同时于交易场内进行。1960年代,由于美钞现货交收困难,交易量大幅减少,除金银交易外之各类交易,于1962年停止。金银业贸易场的创办者,皆为当时找换店及银号之东主或主事人,曾出任领导人者多为本港各银行之创办人,包括何善衡、何添、伍絜宜、梁季彝、董仲伟、马锦灿等。

 

宗旨

发展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相关业务

开发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品种

维系及促进香港与世界各地黄金市场的业务合作

促进同业业务,增进同业福利

致力提高同业专业知识及行业标准,裨益公众

 

职能

提供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制定及实施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监督买卖流程、结算及交收

设计交易合约及交易细则,保证交易合约的履行

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厘订公价,发布市场信息

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违反本场章程规定行为的会员


 

會員及理監事會制定的其他職能

贸易场行员制度

香港金银贸易实施的是会员制,其行员会籍章程限制为192间,也就是说,金银贸易场的有效会员不会超过192家。现时金银贸易场的有效会员有168家,这168家会员又分A/B/C三个等级划分。A类会员又细分三种,AA类可以同时交易99 金、港元公斤条、伦敦金/ 银、人民币公斤条;A1类会员可以交易99 金、港元公斤条、伦敦金/ 银;A2类会员没有权限交易伦敦金和伦敦银,只能从事港元公斤条和人民币公斤条等场内交易。B类会员只能交易以港币计价的99 金、港元公斤条;而C类会员只能交易伦敦金和伦敦银。

在香港金银贸易场三大类会员当中,最高级别的会员应当是AA类,因为其可以交易范围最广。这三类会员当中可以从事网上电子盘伦敦金和伦敦银交易的是AA类、A1类、C类。在172家行员当中,AA类会员有33家,A1类会员33家,C类会员6家。也就是说,目前金银贸易场能为投资者提供网上电子盘交易的会员只有72家。值得注意的是,贸易场还有D类和S类会员,D类在贸易场没有营业牌,S类已经被贸易场责令暂停市场交易。所以,当投资者从事伦敦金、伦敦银交易时在选择香港的黄金平台或金银贸易场中的会员时,千万不要在D类和S类开户,而应该从AA类、A1类、C类选择信誉好的平台。

 

行员会籍章程限制为192间,现有行员168,其中30间同时是标准金集团成员。本场所有行员均在香港成立,行员必须以公司登记,组织上可以是独资、合伙和有限公司三类。

 

由于行员数目有所限制,要加入为本场行员,只能通过会籍转让方式,所有会籍转让须向理监事会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才能成为行员。

 

大陆境内的业务扩展

由于贸易场的业务蓬勃发展,已经逐步开拓大陆市场,致力于给大陆境内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高效的黄金投资平台。

目前,由于境内黄金现货交易受到国家在2011年底颁布的政策所限制,以及人民币受管制等政策影响,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在业务开展上往往得不到官方政策的认可,以及银行三方存管给予的资金安全支持,因此贸易场在境内业务开展上经常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境内投资者在境内没有24小时连续交易黄金投资平台,但是将资金汇至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做交易又要涉及币种兑换、流程繁琐、出入金时间延迟以及资金安全问题等不稳定因素,同时,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正规成员又无法使投资者确认其资质,另有一部分违反行业规则的成员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使得金银业贸易场在境内的业务拓展举步维艰。

 

现如今,金银业贸易场的成员在境内业务拓展最主要的不利因素是资金的出入和安全问题,通常的资金出入方式有两种:

1、通过公司账户,让投资者将资金兑成美元电汇或者邮汇至公司对公账户,出金的时候通过提交出金申请,然后通过网上银行收到自己的银行卡内。

2、通过贸易场成员公司境内的中转账户,让投资者直接将人民币汇至中转账户,然后公司再将等额的交易资金划拨至投资者的交易账户中。这个中转账户往往是成员公司的一个私人账户。

两种方式相对比,第一种显然安全性更高,但是投资者需要自己兑换美元,且到账时间可能较长,第二种方式一般只需要不到1个小时就可以入账,但是安全性却略低。

随着贸易场各成员在境内业务的业务拓展,其平台推广也逐步完善,在大陆比较知名的行员有84号、74号行员,其中84号行员金荣中国最近被评为金银业贸易场十大最活跃行员。

目前比较流行的是与境内的投资公司或者资讯网站合作,其次为搜索引擎推广,多家行员并且实行代理模式,由贸易场成员提供平台,由境内投资公司提供资金安全方面的支持以及产品后续服务,而投资者即享有一个受监管的投资渠道,又能安全顺利的完成出入金流程,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交易模式

期货

1980年香港期货交易所开始经营黄金期货业务,买卖以分开喊价方式进行,多方合约以100金盎司为单位,保证金为每份合约1500美元。以每金盎司美元定价,每份合约的价格变动为10美元或其倍数。若每金盎司价格变动超过上一个交易日收市结算价40美元,则买卖将暂停30分钟以补交额外保证金。交易不设任何变动限制。完成每份合约时.卖方交付100金盎司标准金。期货交易所按管理规程实施管理,并参照纽约市场规则运行。

 

伦敦金

1974年,黄金恢复在香港市场自由买卖后,伦敦黄金交易所与苏黎世黄金交易所几大金商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建立了香港伦敦金市场。它是一个现货市场,黄金在伦敦交收,并在成交后两个交易日在纽约以美元结算。 香港伦敦黄金市场客户可利用特别的信贷安排而迟延结算,方法涉及借贷黄金或美元、基本保证金和价格变动保证金等。这个市场进一步发展形成了香港独具特色的香港伦敦金迟延结算市场。全球的黄金交易商、制造商及生产商均参加这个市场交易。

 

固买卖场地

香港金银贸易场已经拥有几十年历史,有固定买卖场地。黄金以港元/两定价,交收标准金成色99%,主要交易黄金规格为5个司马两为一条的99标准金条。目前采用公开叫价、手势成交的方式。贸易场采用会员制管理,有172名会员、31名交易场认可的金条熔铸商。香港金银贸易场是一个完全不受政府干预或监管,七十多年来一直运行良好,成为亚洲地区深受交易商、金饰商、长线投资人士及投机人士认可的交易场所。

 

香港实金市场

主要产品为金条、金币、金元宝、金像、金佛。一般香港金条的溢价为1%,是销售金条的基本规则,溢价可确定。金价可随市波动开展实景交易、在香港的银行、金店担资银行处买卖,并相应形成了实金、黄金存折、黄金券三个投资产品。

 

金饰市场

香港是世界第三大金饰出口商,仅次于意大利和瑞士。香港首饰店超过1800家,制造商1000家,由各种首饰协会自律管理。

 

交易方式

 

公开叫价

本场以公开叫价形式进行买卖,现在部份主要的期货市场仍然采用这方式。行员或其出市代表于交易大堂内以粤语叫价,辅以手号进行交易。当买卖双方交易后,于 十五分钟内,沽方负责填写交易票据,交买方确认后再交予本场结算部登记交易及更新每名交易行员的存欠仓,以控制风险。

 

电子交易

贸易场于2008年9月1日正式推出电子交易平台, 供行员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买卖。

电子交易时段由上午7时正至翌日凌晨5时(香港时间),交易时间长达22小时; 现阶段提供「100安士及10安士的伦敦金买卖合约」、「5000安士及500安士的伦敦银买卖合约」、「人民币公斤条合约」及「100両的港元999.9黄金合约」。

所有透过贸易场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之合约买卖均获贸易场派发独有的[合约交易编码],以证明有关交易透过贸易场之电子交易平 台进行,投资者更可以凭借有关[合约交易编码]于贸易场网站查阅交易数据,大大提高投资黄金的透明度,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结算

每市完毕,本场会对所有交易作中介结算,然后把结算结果交予指定结算银行。作结算用的公价于早、午市分别厘定,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五:11时30分(早市)

16时30分(午市)

公价的订定依随厘定时的市价,99金以5元的整数计,公斤条以5分的整数计。

所有行员的买卖合约价与公价对比而入帐结算差额,盈亏皆与本场相对清结。所有营业行员均须在指定的同一银行开设账户,以利结算。早巿在下午已结算清楚,午 巿则在晚上。

 

现货交收

现货交收由会员间自行安排。

本场买卖的99金和公斤条均实行认可交收条制度,只有经本场认可 金条才可作市场交收(认可黄金炼铸商名单)。铸制本场认可交收金条的可以是本场行员,也可以是非行员,只要能提供铸制和质量控制的技术数据,符合香港商品 法例规定,再向本场申请,经本场核定,即可成为认可交收之炼铸商,其铸制的金条可作市场交收流通之用。

 

仓费

本场是一个将现货及期货结合为一的市场,既有现货交收,但又可通过支付仓费,延期交收,因而产生期货的功能。

仓费于以下时间在市场公开议定,届时有意交收现货金条行员分别登记上板,由现货供求及港元利率的高低以决定是日的仓费。

星期一至五:早上11时正(99金)

早上11时15分(公斤条)

如果现货黄金需求较大,收取黄金的买家可向要求延期交出黄金的沽家索取仓费,以作补偿,即由沽家(持淡仓者)付仓费,买家(持好仓者)收取仓费,行内术 语称为〔高息〕或〔加仓费〕。

同一道理,如果现货供应较多,即套现需求较大,要求延期交收的买家付仓费,沽家可收取仓费,此称为〔低息〕或〔低仓费〕。

如果认交与认收实金数目相等,买卖双方均无异议时,仓费便作订定论,假如买卖双方都不用付息的话,行内称为〔平息〕。

为防范操纵,市场对仓费的变化设立规限,这制度为仓费的变化设立上限及下限,分为5级,假如现货交收不平衡持续,到达每级顶限后,须维持3天才能升级。

 

每级最高仓费(以公价每1,000元计算):

级别 每天利率 伸算年利率(约)

1 0.03% 11%

2 0.04% 15%

3 0.05% 18%

4 0.06% 22%

5 0.07% 26%

 

风险管理

关于风险管理方面,主要透过两项措施,第一是设立保证金制度。每一行员的信用额目前是1,000両或35公斤,在这范围内免付保证金,否则每100両须付保证金港币10万元及每5公斤付保证金港币14万元予本场。信用额両数及保证金银码均随金价波幅由理监事会随时调整,以平抑风险。记得80年初旺巿 时,每百両保证金高达港币16万元。因为有这个机制,所以贸易场于历次黄金风险潮中均能履险如夷,平安渡过。

另外一项重要的措施是折价停板,根据本场章程,金价上落价位与前巿公价比较,每両公价相差达到港币1,000元(公斤条:每克港币28元),即需实行折价。举 例而言,依目前保证金标准,上巿公价为10,000元,现巿于未定公价前已上升至11,000元或下跌至9,000元,任何一种情况都需要实行折价,而折价与 一般巿场升跌停板差不多,本场依例需由理监事会通过公布执行,宣布公仓买卖停止,以折价价位为公价,立即登记上板交收现货,议订仓费,所有公仓买卖,一律 以公价折实,作为了结,并照公价交收,折价后需隔两巿时间,然后才可以复巿,买卖需要从新开始。

 

金银业贸易场行员会籍转让审批要求:

股东提交文件之前连续6个月不少于500万固定资产,包括(房产,证券,银行存款)(按股东所占股份%比加起来算)

 

华侨结算银行开户要求:

股东提交文件之前连续6个月银行户口结存流水账。

 

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证件相片近照一张

2)身分证/港澳通行证副本

3)手提电话号码/电邮

4)最近住址证明正本

5)毕业证书副本

6)工作简历(7年内曾受僱之每份职业或者自僱需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及解说)及每份工作每年大概收入多少?

7)金埸收取申请手续费港币$110,000元、律师楼收费5万港币(如需)

8)资金证明

8.1 提交文件之前连续6个月银行存款流水结单

8.2 提交文件之前连续6个月房产估价(银行存款结单符合就不用房产估价。

 

提示:

如是AA牌,到时还需要50万保证金,A1牌也需要20万保证金,必须要保证收购款项来源合法合规,提供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前6个月流水或者相关财产证明。

 

A1保证金200,000港元,Aa 做人民币公斤条,保证金500,000人民币。

 

A1牌照每个月要打票给贸易场$4000,可多打,但没有人会这样做。如果Aa牌照就是也做人民币公斤条,那就再多打3000多。这可以算是每月最低额度的概念。

 

打票可以安装贸易场交易程序到电脑或专用电脑连接网线。这些贸易场都能提供,和他们协助安排

 

另外凡A牌行员都要安装贸易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始申请成功安装后付3个月按金,另每月2500元费用。

 

金银业贸易场行员更改会籍须注意事项

 

重要提示:

1. 转让行员会籍申请事项均需得到本场审查组及理监事会批准。在一般情况下,审查组及理监事会会期为每月一会。有需要更改会籍之行员,应将需要呈审之所有文件于会期前最少 20 个工作天或之前呈交本场办事处,于截止日文件不齐全或逾期呈交恕不受理。

2. 下列文件只是审批之基本要求,交齐并不表示己获或/将获本场批准有关申请,如有需要,本场有权于任何时候要求各方提交进一步资料或加设条件

3. 请于本场网站(www.cgse.com.hk)下载栏内下载有关表格

4. 如对下列有任何疑问,请委派有会计、公司秘书知识/经验之人士或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公司秘书与本场会籍部联络(电话:3678 0000)

 

金银业贸易场行员会籍申请转让变更手续介绍

 

甲.  转让方:

1. 填妥转让会籍提名表(MEF‐001) 

2. 呈交行员证书正本

3. 呈交营业牌照正本(如有)

4. 清缴所有欠款

5. 如需交纳最低交易量者,应如常继续交纳直至理监事会审议其转让会籍申请的前一

个月为止,例如,行员申请于 6 月份的理监事会议上审议其申请,行员仍需交纳 5月份的最低交易量。

6. 如为金集团行员,必须依章缴交承诺金港币$50 万元存于本场一年,期间无金集团行员或行员反对,而其所制金条亦无违犯章程的投诉,承诺金始获发还。

7. 如在本场有未平仓交易者,必须平仓及申请退出交易市场(请填妥退出交易市场申请表(MEF‐017)连同营业牌照交回本场)

8. 如有出巿代表者,必须取消所有出巿代表注册及交回证件

9. 执行司理人在获得批准后之 3 个工作天内携同正式图章亲临本场办事处,在本场经理见证下办理完成手续

10. 如转让方拥有权情况与本场记录有异或有未办妥之事宜,本场有权要求转让方先行完成有关手续

转让方如为有限公司,须呈交下列文件:

1. 商业登记证之核证副本

2. 最近之周年申报表之核证副本

3. 董事局通过出售行员会籍决议案正本或由公司秘书签署之核证副本(内容包括买入方名称)

转让方如为独资或合伙公司,须呈交下列文件:

1. 商业登记证之核证副本

2. 商业登记证内之资料摘录正本

 

乙.  承让方:

1. 承让方必须为一家在香港注册之有限公司

2. 开立不少于 2 个银行户口,一个为在华侨永亨银行开立之结算户口(填在表格 MEF‐003 第 3 页),另一个可以在华侨永亨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专为存放客户资金之户口

3. 填妥下列表格及办妥下列事项:

A. 转让会籍提名表(MEF‐001) 

B. 入行申请表(MEF‐002) 

C. 会籍资料表(MEF‐003) 

D. 执行司理人申报表 (MEF‐005) 

E. 行员股东申报表(MEF‐006) 

F. 请最终股东提供不少于港币$500 万元或行员公司已发行股本金额之资金证明文件(两者以较高者为准及按持股比例)。由该股东注资入公司日期起计过去连续6个月之证明文件,如其个人名下之银行存折、银行月结单等文件正本或由其签署之核证副本。银行月结单及/或证券公司月结单/或实金存仓单必须提供所有结单页数,不接受期货交易单及黄金合约交易单。如以物业为资金证明,则必须提供该物业由测量师行发出之估价报告(如该物业在香港,必须提供土地注册处查册资料;如该物业在中国,则必须提供内地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及银行按揭结余证明文件(如有银行按揭者)。如为联权共有人(俗称长命契)形式持有,将以 50%计算价值;如为分权共有人形式持有,将根据其楼契所订明之拥有权百份比计算价值

G. 最终股东实质拥有权声明书 (请将股东架构图电邮至membership@cgse.com.hk,并致电 3678 0000 与本场会籍部联络,以索取声明书样式。见证签署实质拥有权声明书者,如为香港以外之律师,必须呈交律师证副本)

H. 每一位新执行司理人咨询人推荐书 2 份

I. 行员规定速动资金申报表 (MEF‐004[不少于港币 150 万元],只接受(1) 银行存

款:港元(100%计算)、人民币(95%计算)*、美元(95%计)*、日元(95%计算)*、欧罗(95%计算)*、英镑(95%计算)*、加拿大元(95%计算)*、澳元(95%计算)*、纽西兰元(95%计算)*,(2)黄金(95%计算)*,(3)在香港交易所可进行买卖之恒生指数成份股股票(80%计算)*及(4)银行担保书(100%计算)。并附上银行单据正本或由银行发出之结单核证副本或由本场经理签署之银行结单核证副本(月结单、结余证明书、定期存款单、储蓄存折或银行黄金存仓单等))。客户资金不能用作规定速动资金申报(注:*非港元之货币以申报当日、月结单日或月尾日之汇价折合港元,并乘以相关百份比计算。黄金以申报当日之收巿价折合港元,并乘以相关折算百份比计算。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可进行买卖之恒生指数成份股股票以申报当日之收巿价折合港元,并乘以相关折算百份比计算)

4. 呈交下列文件:

A. 公司控股架构表(Group  Chart),必须显示持股数量和控股百份比,以及最终控股公司股东控股百份比(由执行司理人签署)

B. 商业登记证(由执行司理人签署之核证副本)

C. 公司章程(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D. 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及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如有更改名称)(由执行司理人签署之核证副本)

E. 显示股权结构及委任董事之文件如:股份分配申报表(NSC1)、Bought  Note、Sold Note 及 Instrument  of Transfer、秘书及董事更改通知书(ND2A)或周年申报表(NAR1) (由执行司理人签署之核证副本)

F. 经核数师审核之财务报表(3 个月内及财务报表之编制可以本场交易产品之结算货币为记账货币),并显示已发行及缴足之普通股股本不少于港币 500 万元及资产净值不少于港币 500 万元(不论是新成立公司或已成立之公司,以后每年按时呈交)。接受呈审资产类别:在香港之资产如:物业、银行存款、黄金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可进行买卖之股票。必须分别显示公司资金户口及客户资金户口,并将用作储存客户资金之银行名称、户口号码、户口类别及金额列齐

G. 董事局通过购买行员会籍决议案正本或由公司秘书签署之核证副本(内容包括出售方名称)

H. 董事局通过委派执行司理人决议案正本或由公司秘书签署之核证副本

I. 各股东、董事及执行司理人之住址证明文件正本(如最近3个月内之水电煤结单等)

J. 如有最终控股公司,须呈交最终控股公司下列文件:

I. 公司注册证书

II. 显示所有股东持股量文件如:股份分配申报表(NSC1)或周年申报表(NAR1)或 Bought Note、Sold Note 及 Instrument of Transfer 

III. 如公司在英属处女岛或开曼群岛注册,须呈交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正本;如公司在百慕达注册,须呈交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正本

K. 如有中层控股公司,须呈交中层控股公司下列文件:

I. 公司注册证书

II. 显示所有股东持股量文件如:股份分配申报表(NSC1)或周年申报表(NAR1)或 Bought Note、Sold Note 及 Instrument of Transfer 

III. 如公司在英属处女岛或开曼群岛注册,须呈交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正本;如公司在百慕达注册,须呈交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正本

5. 如最终股东以信托形式持有行员公司股份,必须办妥下列各项:

A. 行员公司签署承诺书(由本场提供样式)承诺如该信托安排有任何改变,必须立即以书面连同有关资料通知本场

B. 行员公司股权之最终受益人签署承诺书(由本场提供样式),承诺如该信托安排有任何改变,必须立即以书面连同有关资料通知本场

C. 行员公司股权之受托人签署承诺书(由本场提供样式),承诺如该信托安排有任何改变,必须立即以书面连同有关资料通知本场

D. 受托人必须为银行、律师行、会计师行或信托公司,不可以为个人

6. 呈交由新行员执行司理人签署之公司业务计划书(Business  Plan)/业务计划及拟进行的业务活动申报表(MEF‐020)及所有附件

7. 有限公司图章为 For and on behalf 之 Authorized Signature 印章

8. 委派不超过两位执行司理人(必须为董事)负责公司运作,执行司理人必须持有香港身份证及年满18岁

9. 执行司理人必须已拥有本场注册司理人资格。有关申请注册资格及所需时间,请浏览本场网页 www.cgse.com.hk 之培训及注册资料或致电本场培训及注册部查询(电话:3678 0000)

10. 执行司理人必须提交已签署之过去 7 年个人履历及提交由僱主发出之任职证明文件及学历证明文件之核证副本

11. 执行司理人必须详列其金融知识、巿场知识、在黄金交易管理之经验及/或行政管理之经验

12. 执行司理人必须全职为该行员或该行员集团机构工作,不可以在别家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如已受僱为别家公司工作,必须辞去该家公司之职务,并提交辞职证明文件,如辞职信或僱主证明信等。

13. 所有股东及董事必须提交已签署之过去 7 年个人履历及提交由僱主发出之任职证明文件及学历证明文件之核证副本。

14. 执行司理人、股东或董事如有虚假声明或失实陈述,可能负上刑事责任

15. 执行司理人必须出席本场理监事会及审查组会议

16. 执行司理人必须于行员会籍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之 3 个工作天内携同正式图章亲临本场办事处,在本场经理见证下办理完成手续

17. 缴交现行之手续费港币$110,000[金集团行员港币$165,000](费用一经缴交,不论申请成功与否,概不发还)

18. 预缴一个月行员月费港币$3,000 

19. 所有支票抬头请写『金银业贸易场』,并分别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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