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公证按文件内容分为:“静态公证”和“动态公证”两种
静态公证:是指公司成立的最原始的文件: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NC1表格。
动态公证: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公司有过股东/董事等其他方面的变更,或是公司董事会有重大决议,如在中国成立办事处、投资设厂等。公证这些‘变更的’或‘动态的’文件,律师所承担的责任更大,所以在公证的时候也更谨慎,一般需要公司法人代表到场。处理“动态公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动态公证:
1.提供股东/董事变更的文件;
2.提供公司决定进行上述变更的董事会决议【内含授权给董事办理具体哪些事情的权利】;
3.公证时需要法人亲自到律师行【法人需要带着自己的大陆身份证和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上面要有中国内地和香港海关签署或盖章的日期,并且在香港停留的时间要在规定返回内地的限定日期内)】。
第二种动态公证:
需要提供第一种方法的1-2项的文件,如果法人不方便去香港,可以由公司的秘书到场。公司的秘书分为个人秘书和法人团体秘书。如果公司的秘书是个人秘书,则由个人秘书到场即可,律师行会多收取公证费,但该秘书将代替公司法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公司的秘书是法人团体秘书,则律师行需要另外公证该法人团体秘书的全套文件。这样相当于是公证两套公司资料,费用也因此增大加倍。一般不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