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基金 (LPF)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
包括:
•风险资本、私募股权和收购基金;
•房地产基金;
•基础设施和项目资金;
•特殊情况和混合基金;
•信贷资金;
•对冲基金;
•投资于数字资产(如加密货币和虚拟
资产)的资金
二,有限合伙基金的组成
根据书面协议,例如有限合伙协议,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
(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个人,香港私人有限公司,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
非香港公司或境内/境外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受托人,非法人团体或任何其
他实体或团体。
三,法律责任
有限合伙基金本身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普通合伙人 (GP)
对基金的债务和负债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基金的管理和控制负责。
有限合伙人(LP)
责任**于他们对基金的投资承诺,并且不具备有限合伙基金所持有基金日常
管理权或控制权。
四,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优势
❖ 对投资范围无限制
❖ 灵活的出资和利润分配
❖ 合伙人可自由制定合同条款
❖ 简便的注销和解散机制
❖ 根据统一基金免税制度免征香港利得税
❖ 有限合伙基金的权益不属于“香港证券”,因此,针对有限合伙基金权益出资、转移或撤回
❖ 不征收香港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