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C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基金法人结构。可以用于传统及另类基金策略,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投资基金。
VCC伞型基金架构及特点
在伞型基金结构中,一个VCC可下设多个不同的子基金,每个子基金可进行不同的投资活动。投资人作为VCC的股东,持有VCC的股份,并通过子基金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VCC每一个子基金均需在ACRA进行注册,但每个子基金不具有独立于VCC的法人资格。每个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债务相互分隔,且任一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子基金资产。在清算时,每个子基金可单独进行清算。
不同于独立公司制基金,伞型基金的董事会、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和其他职能都可以集中在VCC层面,可更为有效的节省开支。伞型基金的常规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伞型结构基金中,各个子基金是完全独立的基金,以确保各子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同时,各个子基金又是存续于伞型基金之中,通过子基金之间的具有规模经济的安排,提高整个基金的运营效率。
伞型基金不是一只具体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发起人对由其发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换言之,伞型基金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只是作为一种结构,体现子基金之间的共同特征和相互转换、相互依存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那么,在伞型结构的层面,一个伞型结构基金本身并不发生投资业务,没有独立的帐户,也没有单独的资产,不以伞型基金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强调规模经济的结构形式,伞型基金所具有的统一品牌的销售能力、方便的转换导致的特有的保持流动性的能力、以及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都对基金公司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
投资伞型基金主要有以下优势:
收取的管理费用较低:因为伞型基金旗下各子基金在一个相同的管理框架内运作,可更好地突出该基金规模大、品种全、管理统一的特点,并使伞型基金在托管、审计、法律服务、管理费用等方面享有规模经济优势,降低了管理成本,为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拓宽了下行空间。
投资者可在伞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间方便转换:伞型基金内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投资选择,投资者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方便地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子基金。
各子基金间转换的成本较低。各单一基金之间的转换,从单位权证上"背签"提出申请到收到赎回款项通常至少需要一个星期,且转成新基金还需交付相当的购买费;而伞型基金的投资者可随时根据自己的需求转换基金类型,时间短,且转换费用较低。
VCC基本架构介绍
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是一种专门为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CIS)设计的商业工具。VCC可以设立为单一的独立/非伞型基金,也可以设立为有一个或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基金,每个子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资产和负债相互分离。VCC必须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监管的基金经理管理。VCC可以发行和赎回股票,无需会员/股东的批准。VCC可以从资本中支付股息,而不仅仅是从利润中支付股息。
董事
VCC须至少有一名董事,要求为:(1) 在新加坡常住的个人;(2)受监管的基金管理人董事或授权代表。若VCC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则可由不同人士同时满足以上各项要求。在新加坡常驻的人指的是,该董事需通常居住在新加坡(例如,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持有 EntrePass/就业证),并有本地住址。
如果VCC用来做MAS授权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载体,则必须至少有3名董事,包括1名独立董事。
VCC董事的基本要求为:(i)年满18周岁;(ii)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iii)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户主;(iv)EP持有者担任董事必须获得MOM的同意;(v)不能被取消担任VCC董事的资格,例如为未被解除清偿的破产者。
常务董事
VCC可以选择任命一位常务董事来管理和监督全部或部分业务,常务董事也必须是VCC的董事。该常务董事并非强制性的。
管理人
VCC基金管理人须为在新加坡注册的合资格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任命sub-manager或sub-advisor。根据VCC法,管理人的名称需写入VCC章程,因此变更管理人涉及章程的变更(此项变更可经章程授权给董事会,而非股东决议批准)。
审计师
每个VCC必须在成立后3个月内指定一名审计师。
公司秘书
VCC必须在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任命一名秘书。公司秘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自然人;且
(b)通常居住在新加坡。
公司秘书职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VCC的唯一董事和公司秘书不能是同一个人。
外国人在新加坡注册 VCC
外国人在新加坡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必须:
聘请注册备案代理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秘书事务所)代为提交申请;
聘请符合上述董事要求的董事。
可以选择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居住。但是,如果想在新加坡管理VCC的运作,必须得到人力部的批准。
VCC设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