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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管沙盒

时间:2024-11-06 16:20:59 阅读:244

证监会监管沙盒

下列通函与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金融科技业务相关。


关于公布证监会监管沙盒的通函(2017年9月29日)


厘清《胜任能力的指引》内适用于负责人员的"相关行业经验"规定的通函(2017年9月29日)

证监会监管沙盒(简称沙盒)设立的目的,是为合资格企业1在将金融科技全面应用于其业务之前,提供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沙盒让合资格企业在发牌制度下,透过与证监会进行紧密的沟通并受到严谨的监督,能够有效率地识别及处理与其受规管活动相关的风险及关注事项。


资格要求

持牌法团及拟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受规管活动的初创企业均可进入沙盒。合资格企业必须是获发牌的适当人选,使用创新科技,及真诚和认真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规管活动。该等企业的成立或活动亦应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及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令香港的金融服务业界受惠。


发牌条件

证监会可向合资格企业施加发牌条件,包括限制企业可服务的客户类别或每名客户的最高风险承担,以便限制该企业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范围及界线。在某些情况下,发牌条件可能要求企业制订适当的投资者赔偿计划,或定期接受证监会的监督性审核。证监会对在沙盒内营运的合资格企业所进行的监察及监督可能较为严谨。


查询

证监会预期,大多数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法团牌照的公司,包括利用金融科技进行受规管活动(如机械理财顾问)的企业,会循一般申请程序申领牌照,而无须进入沙盒。

证监会如认为某法团申请人应进入沙盒试行营运,便会与该申请人讨论。

1定义见"资格要求"一节。


关于公布证监会监管沙盒的通函


2017年9月29日


证监会认同,使用创新科技的企业如能真诚和认真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规管活动,可能会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及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令香港的金融服务业界受惠。因此,证监会今天推出证监会监管沙盒(“沙盒”),为合资格企业1在将金融科技全面应用于其业务之前,提供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

由于应用在受规管活动核心环节的科技可能是一项崭新技术,为了维持市场廉洁稳健及加强投资者保障,有需要于起步阶段在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下,先对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可靠性及其内部监控系统进行测试及监察,然后让企业扩大相关服务并提供给香港公众。沙盒让合资格企业在发牌制度下,透过与证监会进行紧密的沟通并受到严谨的监督,能够有效率地识别及处理与其受规管活动相关的风险及关注事项。

沙盒不应被视为用以规避适用法例及监管规定的途径。证监会强调,市场的廉洁稳健及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而监管规定正是投资者保障的关键所在,故证监会不会放宽有关监管规定。举例而言,在沙盒内营运的合资格企业必须是获发牌的适当人选,以及必须符合相关的财政资源规定。这些规定并不繁苛;实际上,要经营稳当可靠的业务,所规定的财政资源是必不可缺的。


沙盒的主要特点如下:


(1)  资格要求:

持牌法团及拟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受规管活动的初创企业均可进入沙盒。合资格企业必须是获发牌的适当人选,使用创新科技,及真诚和认真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规管活动。该等企业的成立或活动亦应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及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令香港的金融服务业界受惠(“合资格企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如未获证监会发牌进行某类受规管活动,便不得经营该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因此,合资格企业必须是持牌机构(若为初创企业,便需申请及取得适当的牌照),并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财政资源规定)。


(2)  发牌条件:

为了尽量减低合资格企业在沙盒内营运期间为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证监会可施加发牌条件。

有关发牌条件可能包括限制企业可服务的客户类别或每名客户的最高风险承担,以便限制该企业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范围及界线。在某些情况下,发牌条件可能要求企业制订适当的投资者赔偿计划,或定期接受证监会的监督性审核(如下文所讨论)。


(3)  受到证监会更严谨的监察及监督:

证监会对在沙盒内营运的合资格企业所进行的监察及监督可能较为严谨。在此情况下,证监会或会与企业进行更密集的沟通,并可能强调企业能进一步改善其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的合规范畴。

合资格企业可藉此在起步阶段微调其业务模式,以及处理企业因进行受规管活动而引起的风险或关注事项,让有关企业及投资大众因而受惠。


(4)  投资者保障措施:

合资格企业应制订充分的投资者保障措施,以处理它们在沙盒内营运时所识别出的实际或潜在风险或关注事项。举例而言,合资格企业应将它们在沙盒内营运一事告知其客户,并全面披露潜在风险及可提供的赔偿安排。


(5)  退出机制:

当合资格企业能证明其科技是可靠的及符合用途,且其内部监控程序足以处理所识别的风险时,便可向证监会申请移除或更改对其施加的部分或全部发牌条件。该企业继而可与其他在沙盒外营运的持牌法团一样,在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受规管活动。 

证监会如认为在沙盒内营运的合资格企业并非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例如因其内部监控措施未能符合监管规定),便可撤销其牌照。 

证监会预期,大多数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法团牌照的公司,包括利用金融科技进行受规管活动(如机械理财顾问)的企业,会循一般申请程序申领牌照,而无须进入沙盒。

证监会如认为某法团申请人应进入沙盒试行营运,便会与该申请人讨论。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联络办事处。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发牌科



[1] 定义见“资格要求”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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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17年9月29日


厘清《胜任能力的指引》内适用于负责人员的“相关行业经验”规定的通函


2017年9月29日


本通函旨在厘清证监会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指引》)评核申请成为负责人员的个别人士是否符合拥有“相关行业经验”的规定时所采用的方法。


《指引》载有证监会在评核某人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时通常会考虑的事宜。具体而言,要成为负责人员,申请人须符合《指引》所载的四项基本要求,即该人是否具备所需的(i) 学历/行业资格,(ii)“相关行业经验 ”,(iii) 管理经验,以及(iv) 该人是否已通过相关的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


证监会不会以限制性或狭隘的观点来评核负责人员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经验”。如申请人的实质过往经验与其新主事人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及申请人将会履行的职能直接相关,或者对该活动及职能而言至关重要,便可能被认为是相关经验。证监会在评核每宗负责人员申请时,会考量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新主事人的业务模式、管治架构以及其全部主要人员的胜任能力。


例如,若持牌法团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以使用高度创新科技作为基础,而负责人员申请人过往在相关科技方面的直接经验本身可能对于将这项科技融入持牌法团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中具有关键作用,则证监会在符合以下说明的情况下,可能会视负责人员申请人的科技经验为“相关行业经验”:


(i) 申请人一直是开发某项科技、平台或系统或是确保该项科技、平台或系统适当地和持续运行的一名主要人员(即不只是提供系统支援工作);及


(ii) 申请人具有专业知识的该项科技、平台或系统是其新主事人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核心部分。


举例说,假如某人过往曾带领研究、开发及维持某程式投资及投资组合管理系统,这项经验在其申请成为提供机械理财顾问服务的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时,可被视为“相关行业经验"。


另一方面,如果传统经纪行透过网上买卖平台提供若干交易服务,则该买卖平台很可能不会被认为是经纪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核心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不大可能批准只有科技背景的个别人士出任负责人员。


如负责人员的申请人主要依靠科技背景来符合“相关行业经验"的规定,而申请人亦符合其他发牌规定,则证监会可能会批准该负责人员的申请及就该人的牌照施加一项“非唯一”的条件。这意味着该人在积极参与或直接监督有关企业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时,必须遵照不受该项非唯一条件规限的另一名负责人员的建议行事。


如上文所述,除了“相关行业经验"的规定外,负责人员的申请人亦须符合《指引》所载的其他要求,包括通过相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认可考试(如获豁免则作别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发牌科



按这里下载文件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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